(2018)粤0784民初2971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14 已浏览:41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江门市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971号原告谢爱丽与被告江门市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谢爱丽与被告江门市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1113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16解除;二、被告江门市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支付租金41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181015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3676.40元,从20181016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谢爱丽;三、驳回原告谢爱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吕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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