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933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13 已浏览:44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少青:
本院受理原告冯栢文诉被告黄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29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栢文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冯栢文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50元,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275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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