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933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13 已浏览:44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黄少青

本院受理原告冯文诉被告黄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2933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冯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50,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275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