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33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12 已浏览:43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云、刘海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诉被告周云、刘海花、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233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周云、刘海花立即共同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37978.98元、利息及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12月21日止为9393.96元,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以上暂共计247372.94元;2、判令被告周云、刘海花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9164元;3、判令被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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