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867号撤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11 已浏览:41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杜洪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启承与被告杜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867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承撤诉。本案受理费6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启承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26.40元,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63.2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