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53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02 已浏览:46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曹东明、谭丽仪:

本院原告冯兆均诉被告曹东明、谭丽仪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784民初2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等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66日上午9(遇节日顺延)在鹤山市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附:(2019)粤0784民初253号《民事起诉状》摘要:

一、  请求判令确认权属人为被告二的位于鹤山市沙坪新业101207[证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08204]的房产是被告一、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对该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价值约15万元);

二、  请求判令确认权属人为被告二的位于鹤山市沙坪新业148149[证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08206]的房产是被告一、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对该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价值约30万元);

三、  请求判令确认权属人为被告二的位于鹤山市沙坪前进一巷6[证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08231]的房产是被告一、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对该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价值约16万元);

四、  请求判令确认权属人为被告二的位于鹤山市沙坪镇中山路138[证号: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0100008993]的房产是被告一、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对该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价值约20万元);

五、  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