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53号应诉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曹东明、谭丽仪:
本院原告冯兆均诉被告曹东明、谭丽仪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784民初2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等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
附:(2019)粤0784民初253号《民事起诉状》摘要:
一、 请求判令确认权属人为被告二的位于鹤山市沙坪新业邨101号207房[证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08204号]的房产是被告一、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对该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价值约15万元);
二、 请求判令确认权属人为被告二的位于鹤山市沙坪新业邨148、149号[证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08206号]的房产是被告一、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对该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价值约30万元);
三、 请求判令确认权属人为被告二的位于鹤山市沙坪前进一巷6号[证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08231号]的房产是被告一、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对该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价值约16万元);
四、 请求判令确认权属人为被告二的位于鹤山市沙坪镇中山路138号[证号: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0100008993号]的房产是被告一、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对该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价值约20万元);
五、 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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