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402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02 已浏览:44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廖世春:

本院原告鹤山市知途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廖世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784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2018)粤0784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

被告廖世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800元及利息(利息以6800元为基数,自20188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给原告鹤山市知途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