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440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01 已浏览:46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浩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董金: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440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同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董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原告佛山市高明同德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65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按12651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二、判令被告董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516日上午9在鹤山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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