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242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02 已浏览:45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柯燕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被告柯燕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柯燕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19308.70元、滞纳金3564.44元及相应的利息(暂计至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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