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1-30 已浏览:47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宁成忠杨春静

本院受理原告邓兆文诉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02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成忠、杨春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兆文支付货款4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710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款日止,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二、驳回原告邓兆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48.91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300元,诉讼费合计12418.91元,由被告宁成忠、杨春静负担(原告邓兆文已预交诉讼费12418.91元,原告同意被告宁成忠、杨春静负担的诉讼费在给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