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邹天成、赖柳媚:
本院受理原告冯全明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天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全明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日止,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邹天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全明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赖柳媚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邹天成所欠原告冯全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520元,诉讼费合计2840元,由被告邹天成、被告赖柳媚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20元以及公告费520元,本院应退回原告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20元,另被告邹天成、赖柳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20元,并在给付欠款时一并将公告费520元迳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