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1-30 已浏览:46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李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诉你(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19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8403.31元、滞纳金4688.9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328的利息为5459.94元,从2018329日起至被告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实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法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3.80元,保全费305.50元,公告费260元,诉讼费合计1079.30元,由被告李艺华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819.30元,向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预交公告费260元,本院应退回原告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819.30元,另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819.30元,并在给付欠款时一并将公告费260元迳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