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1-30 已浏览:46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诉你(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8403.31元、滞纳金4688.90元及利息(暂计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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