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947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24 已浏览:47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冯海超:
本院受理原告温耀强与被告冯海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海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耀强付清运费137676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从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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