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947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24 已浏览:47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冯海超

本院受理原告温耀强与被告冯海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784民初294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海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耀强付清运费137676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从20181015日起至付清运费之日止,按实欠运费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温耀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0.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冯海超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并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给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故本院不再收退)。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