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473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24 已浏览:85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沙坪新旺华鞋材商行、李建明、陈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嘉宜海绵制品厂与被告鹤山市沙坪新旺华鞋材商行、鹤山市沙坪融德鞋材厂、李建明、李建华、陈玉英、林冬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沙坪融德鞋材厂、李建华、林冬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嘉宜海绵制品厂付清货款714558元及利息(利息从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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