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525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24 已浏览:43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冯惠彬

本院受理原告邓超明与被告冯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525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超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超明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02元,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101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