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542号撤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24 已浏览:43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鹤山市鑫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东海与被告鹤山市鑫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542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海撤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东海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525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