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474号补缴诉讼费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22 已浏览:45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龙口法庭

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宝力贸易中心、广东森宇林产化工有限公司、黄浩、黄石坚: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474号原告鹤山市跃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宝力贸易中心、广东森宇林产化工有限公司、黄浩、黄石坚、第三人张家港跃达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书内容:本院201873作出(2018)粤0784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宝力贸易中心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723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30元被告广东森宇林产化工有限公司、黄浩、黄石坚对上述诉讼费承担连带清楚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723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30元。如果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补缴诉讼费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