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08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18 已浏览:45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沙坪新星艺术中心、李颖思:
本院受理原告李泺贤与被告鹤山市沙坪新星艺术中心、李颖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鹤山市沙坪新星艺术中心、李颖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回课程费用2610元给原告李泺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鹤山市沙坪新星艺术中心、李颖思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并同意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两被告迳付原告,故本院不再收退)。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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