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361号上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18 已浏览:47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余礼娜:
关于原告鹤山市沙坪镇纤层鞋底加工厂与被告汪祖扬、余礼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784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鹤山市沙坪镇纤层鞋底加工厂、汪祖扬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鹤山市沙坪镇纤层鞋底加工厂请求如下:1.撤销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判令余礼娜对汪祖扬在本案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汪祖扬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违约金部分;2.本案保全费、二审诉讼费全部由鹤山市沙坪镇纤层鞋底加工厂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鹤山市沙坪镇纤层鞋底加工厂、汪祖扬分别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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