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03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18 已浏览:46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鹤山市沙坪新星艺术中心李颖思

本院受理原告高彤与被告鹤山市沙坪新星艺术中心李颖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10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鹤山市沙坪新星艺术中心、李颖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回课程费用3285元给原告高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鹤山市沙坪新星艺术中心、李颖思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并同意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两被告迳付原告,故本院不再收退)。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