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061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10 已浏览:57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王小丫、刘洪涛: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061号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涛、王小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洪涛、王小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53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6530.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从201811日起计算至清付之日止);二、被告刘洪涛、王小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汇龙涂料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5.72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785.72元)。由被告刘洪涛、王小丫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85.7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洪涛、王小丫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785.72元。

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