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546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10 已浏览:45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黄英华、黄英梁: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1546号原告李得红与被告鹤山市蓝田化工有限公司、吕远洪、黄英华、黄英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蓝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得红支付货款1453986元及利息(利息以1453986元为本金,按月息1.5%计付,自20151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利息131500元);二、驳回原告李得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359.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鹤山市蓝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李得红已预交受理费24359.1元、公告费300元)。原告李得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359.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蓝田化工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4359.1元。

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