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219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10 已浏览:41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绍勇、黄绍海: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219号原告胡少玲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黄绍勇、黄绍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1227.12元给原告胡少玲。二、被告黄绍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1881元给原告胡少玲。三、驳回原告胡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黄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23/8868659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邮政编号:529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