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180号原告戴咏新与被告周文、张少京合伙协议纠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07 已浏览:42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张少京: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180号原告戴咏新与被告周文、张少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戴咏新与被告周文、张少京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清淤项目合作协议》;二、被告周文、张少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戴咏新归还投资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归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少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咏新归还投资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戴咏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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