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935号原告薛荣欢与被告汪耀发、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08 已浏览:42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汪耀发、王晓红: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935号原告薛荣欢与被告汪耀发、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耀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荣欢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薛荣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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