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361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04 已浏览:43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余礼娜: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沙坪镇纤层鞋底加工厂与被告汪祖扬、余礼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祖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镇纤层鞋底加工厂付清货款3586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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