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361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04 已浏览:43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余礼娜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沙坪镇纤层鞋底加工厂与被告汪祖扬余礼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36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祖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镇纤层鞋底加工厂付清货款3586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58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实欠货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鹤山市沙坪镇纤层鞋底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50元,保全费2470元,合共诉讼费9620元(已由原告鹤山市沙坪镇纤层鞋底加工厂预交),由原告鹤山市沙坪镇纤层鞋底加工厂负担626元,被告汪祖扬负担8994元。原告鹤山市沙坪镇纤层鞋底加工厂多预交的诉讼费899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汪祖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诉讼费8994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