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231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02 已浏览:46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荣钦、罗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钱强与被告李荣钦、罗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23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强撤诉。本案受理费27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03.33元,合共诉讼费4628.33元,由原告钱强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7353.33元,本院退回原告诉讼费2725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