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444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02 已浏览:45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胡伟豪: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坪信用社与被告胡伟豪、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伟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坪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20871.69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从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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