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444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02 已浏览:45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胡伟豪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坪信用社与被告胡伟豪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44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伟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坪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20871.69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1872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实欠借款本金,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鹤农信借字[2016]10020169915771449号的《汽车消费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胡伟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坪信用社支付违约金2000元;三、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坪信用社对被告胡伟豪用作抵押的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粤J3711H)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胡伟豪欠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坪信用社的债务,在处置抵押物粤J3711H小型汽车后仍不足清偿的,不足部分由被告邓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坪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