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445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02 已浏览:43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刘雄彬

本院受理原告陈康成与被告刘雄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44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雄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康成办理将粤J610ZX摩托车的车主变更为刘雄彬的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陈康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雄彬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并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故本院不再收退)。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