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443号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26 已浏览:48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邱瑞年: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443号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与被告邱瑞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邱瑞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址山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58278.29元及欠息[欠息为以下2项总和:1、欠息185.55元(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计至2018年6月30日止;2、以58278.29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5.2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邱瑞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支付违约金5000元;三、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址山信用社对被告邱瑞年的粤J24M03号起亚牌汽车(发动机号:G1102382;车架号:LJDLAA295G0660975)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李敏静 联系电话:(0750)8380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号:52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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