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607号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26 已浏览:49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杨植棕: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607号原告鹤山市和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植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植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和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8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684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鹤山市和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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