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911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17 已浏览:49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陈秀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陈秀坚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91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秀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29375.24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8610,利息为5900.77元,罚息为9.93元,复利为24.86元;从201861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编号为4402012017001349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陈秀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21766元;三、被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陈秀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56.20元,保全费2420元,合共诉讼费9076.20元,由被告陈秀坚、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并同意被告陈秀坚、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于归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故本院不再收退)。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