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067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17 已浏览:48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沙坪天华鞋厂:
本院受理原告席卫华与被告鹤山市沙坪天华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沙坪天华鞋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货款20862.50元给原告席卫华;二、驳回原告席卫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6.60元(已由原告席卫华预交),由被告鹤山市沙坪天华鞋厂负担。原告席卫华预交的受理费346.6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沙坪天华鞋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346.6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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