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4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06 已浏览:44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曾观明:

本院审理原告鹤山市沙坪嘉姿海绵厂诉被告曾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14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还欠货款1776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000元(利息从2018625日起暂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日止),其余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36日上午9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