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981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8-12-06 已浏览:46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民三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吴绮琪: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1981号原告秦锦浩与被告吴绮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9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锦浩撤诉。

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二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