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手段需合法 男子暴力讨要货款致人轻伤获刑

更新时间:2017-01-24 已浏览:23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西男子林某跟随鹤山某电器店老板黄某前去讨要货款,双方没谈妥发生争执,林某竟挥拳将欠款人伍某打至轻伤。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近日,林某被鹤山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92413时许,鹤山某电器店老板黄某与被告人林某到鹤山某厨具店找伍某讨要货款,双方因货款归还期限未达成一致意见,黄某遂提出搬走部分电器作抵押。期间双方发生争执,拉扯中,林某挥拳打伤伍某,导致伍某左眼受伤。伤人后,林某逃离现场。同月28日,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经法医鉴定,伍某的伤情达轻伤二级程度。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林某以暴力手段协助追讨货款,将欠款人打致轻伤,应予以刑责处罚。

承办法官告诫广大市民,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讨债要采取合法手段,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切勿冲动诉诸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