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被判刑 入罪门槛降低 90后男子偷千来元手机三进宫

更新时间:2016-11-11 已浏览:26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90后无业男子韦某,曾因盗窃两度入狱,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溜进网吧盗走一台价值千来元的手机。因符合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情形,韦某盗窃的数额已达入罪标准,近日韦某一审被鹤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3000元。

案发于今年510日凌晨6许,被告人韦某在鹤山市沙坪街道一网吧上网,期间趁坐在113号机的被害人王某睡着,将其跌落在椅子上的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127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作案后,韦某将盗得的手机销赃。513,韦某被抓获归案。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符合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情形,已达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韦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的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江门属于二类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2000元以上,由于本案韦某是累犯,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作案“数额较大”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即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即可,因此韦某盗窃价值1270元的手机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到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