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法院开出首份禁止令  禁止少年犯缓刑考验期进电子游戏机室

更新时间:2016-07-05 已浏览:22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近日,鹤山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因长期沉迷电子游戏而诱发的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该案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电子游戏机室。这是自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禁止令制度作出规定以来,鹤山首例宣告禁止令的案件。

瓜分报酬起争执 持刀砍伤他人

201626,未满17周岁的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叶某在鹤山市某游戏厅帮他人赌博,分别获得报酬人民币(下同)200元和1000元,张某认为两人应平分报酬,叶某不同意。张某离开后拿一把大砍刀,在游戏厅门外守候叶某。当日2140分许,张某持大砍刀尾随离开游戏厅的叶某,并要求分钱,再次遭拒后上前殴打叶某,并向叶某砍了两刀,其中一刀致叶某左下腹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监管缺失 沉迷恶习走歪路

过早辍学、监管缺失、结交损友、沉迷游戏等一系列失足少年普遍共有的经历同样发生在张某身上。由于无心学业,张某初中就辍学在家,早早步入社会,无正当职业。其父母平日工作忙碌,与儿子缺乏沟通教导,久而久之,张某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沉迷于电子游戏,经常流连于电子游戏机室,在人生转型期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律意识淡薄,结交损友,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开出首份“禁止令” 助推社会矫正

儿子被抓后,张某父母感到非常后悔,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儿子的监督教育工作,帮助其改过自新,张某所在村委会亦表示会协助做好对张某的监管工作。鹤山市司法局经对张某作社会调查,认为可以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使用暴力,胁迫他人当即交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鉴于张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且张某家庭具备基本的监护帮教条件,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张某适用缓刑。同时考虑到本案犯罪起因与被告人长期出入电子游戏机室沉迷游戏有直接关系,为使被告人与滋生犯罪的旧环境彻底割裂,保障其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改造,减低再次犯罪的风险,应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电子游戏机室。鹤山法院一审遂以抢劫罪(未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电子游戏机室。

案件宣判后,张某表示服从判决,愿意遵守禁止令要求,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禁止令起到了较好的教育、挽救作用。

阅读延伸:

禁止令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项新规定,是非监禁刑制度的一项创新。根据《刑法》第38条第2款、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罪犯违反管制刑中的禁止令,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反缓刑中的禁止令,则有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风险。

对符合规定情况的罪犯依法宣告禁止令,是鹤山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和平安鹤山建设的一项创新举措,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借鉴。在宣告缓刑、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机会的同时,通过宣告禁止令,彻底切断被告人与不法娱乐行为和不良环境的联系,有利于其重新培养良好的生活、工作习惯,尽快走出违法犯罪的阴影,走上健康成长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