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胆90后男子两次抢同一间金铺 终被判刑入狱

更新时间:2016-04-20 已浏览:26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鹤山一名年轻男子胆大妄为,在短短十日之内竟先后两次到同一间黄金店抢金链,结果当场被捉并被法院判刑入狱。

出生于1994年的黄某,在20151124日晚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到鹤山市沙坪城区某处停放,然后步行至中山路某黄金店内,以买黄金项链为由让销售人员拿出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重122.94,价值人民币28276.2元),并趁销售人员不在意之际突然抢走项链跑出店外后驾车逃离。1126,黄某以25570元的价格将该黄金项链卖给某黄金回收商行。可能是觉得得手太过容易,黄某又于同年123日晚再次驾驶同一辆女装摩托车,携带一把斧头来到上次抢夺过的同一间黄金店。这次黄某直接冲入店内持斧头砸烂柜台玻璃,伸手从柜台内抢了一把黄金项链转身就跑。但这次黄某没这么好运了,还没跑出门就被早已加强防范的店铺经理制服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清点,黄某当日抢得18条黄金项链(经鉴定共重856.53,价值197001.9元)。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第一次抢夺行为,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第二次持械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法院最后以抢夺罪、抢劫罪(未遂)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