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要挟索取“掩口费” 三男子因敲诈勒索罪(未遂)获刑

更新时间:2015-10-23 已浏览:22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因起贪念,三名男子实施不法行为要挟被害人冯某,向其索要“掩口费”200万元,近日,分别被鹤山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三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冯某泳获悉被害人冯某父亲经营的公司有偷税漏税嫌疑的情况后,提议并伙同麦某以掌握该公司偷税漏税的证据为由,于20131022至同年122期间,多次采取发信息的方式向被害人冯某勒索“掩口费”人民币一百万元,但因被害人冯某不予理睬而未果。201482日凌晨,冯某泳和麦某纠集刘某窜到被害人冯某的祖屋,用钢质弹珠打破其祖屋的玻璃,并在屋旁撒布牙灰粉。同月6日,冯某泳三人通过发信息及打电话的方式恐吓被害人冯某,并索要人民币二百万元。次日,被害人冯某向麦某提供的银行卡账号汇入人民币30000元。随后,麦某前往银行提取18000元,并将其中的5000元给冯某泳,500元分给刘某、500元留给自己,500元付租车费、300元付加油费,剩余的11200元存入另外一个银行账号。同年89,公安机关将冯某泳、麦某和刘某抓获归案,并从银行起获赃款23100元。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麦某、冯某泳和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判处麦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元;冯某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