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报复在他人菜地投放农药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39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案情:2009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为报复与其积怨多时的同村村民张某,用水稀释“呋喃丹”农药装至矿泉水空瓶内,窜至鹤山市址山镇某村张某家旁的菜地,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该农药淋洒在菜地的瓜菜上,随即被张某的儿子发现并抓获。公安机关刑事化验报告鉴定指出,所缴获矿泉水瓶内的紫色固液混合物以及从现场提取的土壤、青菜均检出呋喃丹与呋喃丹酚成分。同年7月17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郭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张某家旁的菜地投放毒害性物质“呋喃丹”农药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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