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建房是否违法 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40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案情:原告张某、吴某与被告王某是鹤山市某镇村民,双方是相邻关系。2009年3月被告将自己的房屋进行重建,原告认为被告房屋超出了被告宅基地地界并影响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属违规建房,遂写信向有关部门投诉。同年8月10日,该镇政府回复原告,认为被告建房属于拆旧建新,已取得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并经该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现场核实,不存在未经申报建房的问题,被告建房也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和个人占用水利用地行为。同年10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建造房屋并赔偿其损失800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被告在建房屋已经行政机关批准许可,双方的纠纷应由相关行政机关处理。原告认为被告在建房屋是违法建筑,该镇政府回复认为不属违法建筑,原告对该回复不满,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镇政府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其重新对被告行为作出认定。宅基地上的建筑是否违法不属民事诉讼,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