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已提供基本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则推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46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案情:2008年1月29日,谢某进入某公司做保安员,无签订劳动合同。同年6月23日,公司作出解聘谢某的决定。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谢某不服裁决而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并提供了公司保安队的开会记录、解雇函等证据。公司书面答辩称谢某不是其员工,但未提供证据和出庭质证。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法官说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谢某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若不承认,应提供该期间内保安队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保安队员签领工资的凭证等资料作证据,但其未提供,因此,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