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采伐许可证 砍伐自家林木数量较大也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52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案情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间,谢某向鹤山市鹤城镇某村委会购买村民集体所有的林木,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就任意采伐林木,造成总立木蓄积196.6116立方米的林木被滥伐。后谢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经精神病司法所鉴定谢某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经审理,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谢某购得林木后,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就任意采伐,且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到谢某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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