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非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院不予支持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47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案情:某小区多数业主均同意对该小区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并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而小区业主之一的伍某却不同意实行封闭式小区物业管理,并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所以拒绝交纳物业费560元,物业管理公司经追讨未果而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伍某有约束力,伍某享受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费,遂判令伍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560元。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伍某享受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应该交纳相应的物业费。业主若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有异议的,可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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