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留守现场交代事实 后又拒不归案逃避责任仍属于肇事逃逸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50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案情:2007年3月4日,李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行至鹤山市共和镇某红绿灯路段左转弯时,与钟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主动留守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勘查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无责任。李某于同年6月赔偿死者家属14万多元。其后,公安机关再通知李某到案时,李某却不知所踪。2009年4月2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和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李某虽在事故发生后主动留守现场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后却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拒不到案,其行为仍属于肇事后逃逸,且不应认定为自首。鉴于李某已主动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在归案后又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