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烧山引发山火 土地承包男子被判缓刑

更新时间:2015-07-21 已浏览:23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鹤山男子叶某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证的前提下,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烧地,却不慎引发山火。近日,鹤山法院对该起失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决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今年一月,被告人叶某在其合伙承包的鹤山市宅梧镇某村的山上,为烧毁杂草、杂树,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打火机烧地,进而引发山火。案发后,叶某在场扑救山火,并向鹤山市宅梧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投案自首。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18公顷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擅自野外用火,以致失火烧毁林地,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3.18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叶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就已属于上述条款“情节较轻”的情形,达到刑事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