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法院大力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 2013年以来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件7人
近期,按照上级法院统一部署,鹤山市人民法院积极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大力打击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以来,该院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件7人,其中,2013年1件1人,2014年2件5人,2015年1件1人。该项措施有效遏制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起到了推动作用。
一、朱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朱某因交通事故被判赔偿受害人373945.46元,在执行阶段,经调查核实,朱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领取事故车辆损失险等合计164900元,并将自有的一套房屋变卖得款43万元,但其收取上述款项后并未赔偿申请人,逃匿不知所踪。因被执行人朱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触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该院依法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通过网上追逃,于
二、陈某等4人妨害执行案。2014年2月,在执行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该院执行人员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对2间涉案房屋依法进行强制腾退,但陈某等人聚集执行现场,以哄闹、扭开煤气罐并控制电动闸、扬言引爆等方法威胁执行人员,严重妨害法院执行工作。鉴于陈某等4人在执行现场严重妨害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涉嫌犯罪,该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麦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麦某因交通事故需赔偿李某76991.39元,该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深入调查,发现麦某其实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涉嫌转移、隐匿财产。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至诉讼期间,麦某的银行帐户收入33万多元,被陆续转移;一审判决宣判后,麦某将事故车辆变卖给他人,自称得款5万元,但该车辆仍然由麦某支配使用;二审上诉期间,麦某将其三个银行帐户进行销户,共支取港币6万余元。鉴于麦某完全有经济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但仍然以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恶意规避法院的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14年10月该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其亲属为其将所欠款项及利息全部偿还。
四、田某等5人借款合同案。田某等5人欠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向田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其未按通知书履行。2013年12月、2014年9月,该院两次对田某所经营的某五金卫浴厂所有的财物予以查封,并责令田某妥善保管已查封财产。2014年10月,该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完毕后进入拍卖程序前,发现少了一台查封机器设备。经查,被执行人田某隐藏、转移了该院查封的财产。因田某有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犯罪行为,2015年4月该院依法发函移送公安机关,建议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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