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滋事打伤民警 因妨碍公务领刑七个月

更新时间:2014-12-03 已浏览:22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鹤山共和一80后男子酒后滋事,还对接报前来的民警、治安队员大打出手,终因触犯刑律被鹤山法院判刑。

201472凌晨,曾某酒后伙同他人在鹤山市共和镇某餐厅附近滋事。鹤山市共和镇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带领3名治安队员前往现场执行公务,期间遭到曾某暴力反抗和辱骂,民警和治安队员三人因此受伤。经鉴定,三人均为轻微伤。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三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曾某的认罪态度,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一审以妨碍公务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