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触犯法律 被判刑还要罚金

更新时间:2014-02-10 已浏览:21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为贪图蝇头小利,只有小学文化的杨某,以 “毒肉”为诱饵偷盗狗只,获取不义之财。近日,鹤山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10715时许,杨某随身携带一把弩(国家管制器具),带备内含自制药粉的肉块驾驶摩托车经过鹤山市共和镇施某经营的鱼塘边时,发现一黄色土狗(为施某饲养,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顿起贪念,杨某乘四周无人之机,将该内含药粉的肉块丢向土狗,土狗吃下后中毒倒地死亡。杨某将土狗装上车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杨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鹤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