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鹤法刑初字第421号蔡X星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江鹤法刑初字第42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星,女,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3)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炜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X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X星从2012年上半年起,为牟取非法利润,低价采购一批声称有壮阳功效的保健食品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进行出售。2012年8月2日,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对该店中的保健食品进行取样检查,经检验该店“金伟哥”、“一粒神TM生精胶囊”、“藏秘海狗丸”中“西地那非”成分每粒含量分别为143.5mg、115.9mg、102.8mg。之后,被告人蔡X星明知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中被添加有毒有害的“西地那非”成分仍然继续销售。2013年5月13日,鹤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联合鹤山市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进行的检查工作中发现该店仍然销售“金伟哥”、“藏雄十八鞭”等保健食品,遂将上述保健食品扣押。经抽查“金伟哥”和“藏雄十八鞭”检验,两种保健食品中“西地那非”含量分别为166.1mg和289.7mg。同年6月27日,被告人蔡X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X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告人蔡X星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鉴定意见、相关书证材料、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星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被告人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量不大,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到案后能坦白认罪,又主动缴交了一定数额的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案情事实、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X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兆 雄
人民陪审员 胡 换 花
人民陪审员 林 群 英
二○一 三 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嘉 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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